变更监护人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一(现监护人/变更后拟任监护人):张伟,性别: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6月12日,身份证号码:11010119850612XXXX,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路88号,联系电话:13800138000,与被监护人关系:叔叔。
申请人二(其他利害关系人/原监护人代表):李秀英,性别: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3月15日,身份证号码:11010119600315XXXX,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路88号,联系电话:13900139000,与被监护人关系:祖母。
被监护人基本信息:
张小宝,性别:男,汉族,出生于2015年9月20日,身份证号码:11010120150920XXXX,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路88号,就读学校:北京市朝阳区实验小学四年级。
呈报机关/受理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注:根据具体办理渠道选择对应的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
核心诉求与变更事项:
申请人张伟郑重向贵机关/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变更未成年人张小宝的法定监护人。具体诉求如下:
1. 请求依法解除原监护人张强(被监护人之父,因严重疾病丧失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张小宝的监护职责;
2. 请求依法指定申请人张伟(被监护人之叔叔)为被监护人张小宝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全面负责其抚养、教育、医疗及财产保护等各项监护事务;
3. 请求依法确认原监护人李秀英(被监护人之祖母)自愿放弃第一顺序监护权,并同意由申请人张伟担任变更后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一、 原监护人现实状况及丧失监护能力之事实
被监护人张小宝的父亲、原法定监护人张强于2024年因突发严重脑梗塞,经多方医院治疗后虽保住生命,但遗留严重偏瘫及认知障碍,长期卧床不起,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无任何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监护人张强已经彻底丧失了履行监护职责的身体条件与现实能力。同时,被监护人之母王某于2019年与张强离婚后长期在异地生活,且常年不履行抚养义务,已通过法院判决或协议明确不参与日常抚养,亦无意愿承担监护责任。
二、 申请人具备完全的监护资格与优越的抚养条件
申请人张伟系被监护人的亲叔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具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申请人张伟在情感上与张小宝极其亲密,多年来一直深度参与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在经济条件方面,申请人张伟目前拥有稳定的职业与合法收入(就职于某知名科技公司,年收入稳定),在北京市朝阳区拥有产权住房一套,具备为被监护人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充足的教育经费以及全面的医疗保障的经济基础。
三、 其他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一致意见
被监护人的祖母李秀英年事已高(现年66岁),患有高血压及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客观上无法独立承担抚养孙子日常起居的重任。李秀英老人已于2026年5月10日签署了《自愿放弃监护权声明书》,并全力支持、同意由申请人张伟担任张小宝的变更后监护人。此外,家族其他相关近亲属经过充分协商,均对本次变更监护人申请表示完全赞同,无任何异议,相关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协商一致协议书》已作为本申请的随附证据提交。
四、 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张小宝目前正处于性格塑造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关键阶段,原监护人病重、母亲缺位导致其面临严重的监护真空。申请人张伟担任监护人,不仅能够保障其居住环境的稳定性、教育资源的连续性,更能给予其健全的家庭温暖与心理抚慰,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保障被监护人张小宝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呈报此申请书。恳请贵机关/贵院经严格审查与核实后,依法准予变更监护人,指定申请人张伟为被监护人张小宝的合法监护人。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张伟、李秀英
申请日期:202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