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8510121234,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联系电话:13800138000。
被执行人:李四,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8205062345,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6号,联系电话:1390013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若被执行人为公司则填):王五,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事项:
一、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李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以及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前曾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贵院依法审理,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2025)京0105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书(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具体案号为……)。该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于2025年10月8日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第四项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四应于2025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人张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被执行人李四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法定期限已经届满,但被执行人李四并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主动履行义务,至今分文未付。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威严和公信力。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条(根据最新法条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6年3月30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