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是指列出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详细清单,通常包括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制度要点及具体规定等。这些制度涵盖了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管理各个方面,旨在确保生产或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下是有关于安全管理制度清单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十一条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防火宣传,管理和维护本单位所属的灭火器材,检查火险隐患和组织整改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
2、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火意识的遵守消防法规的自学性,明确“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做好防火工作。
3、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班会课广泛宣传消防法和防火安全知识。
4、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安全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5、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教师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拨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学生疏散,每位老师都要熟悉各班、各功能室的学生的疏散线路。使每个教师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校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6、每条安全通道装上标志牌,每人每个部室配置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8、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每天值日教师把检查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工作作为值日重点工作之一。
9、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丢入垃圾桶,严禁在校内烧废纸杂物。
10、各场所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利于降温、防爆。
11、每学期做好两次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做到及时维修、及时保养。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我局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生产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六条、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做现场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林业局研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签定责任状,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针对生产作业当中存在的实际情况,要对违章作业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特别是对违规作业、驾驶室超员或酒后驾车、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作业现场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违章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每人次50元罚款,对其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认真整改。对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黑龙江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一)保安队长工作职责
一、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带领班长及各班队员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园区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实施、贯彻、监督工作。
三、熟悉掌握各岗位职责,熟知园区内部及周边区域的安全环境,总结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律及特点,及时加强调整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做好保卫人员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安队员日常管理,制定月工作计划,对班长、队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进行培训、考核、考评,提高队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监督、指导,负责队员的考勤、行为规范、劳动纪律、操作流程。
五、定期组织召开队务会和其他工作例会,部署贯彻上级领导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及时了解、掌握队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六、切实做好园区的防火、防盗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重点部位和岗位的防范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适时安排综合演练。及时处理辖区内各类安全事件,并及时上报。
七、经常检查各岗位的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检查二次。督促队员坚守岗位并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八、监督队员熟悉并掌握各种安防器械、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器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各器械、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九、协助甲方领导做好其它工作。
(二)保安班长工作职责
一、在保安队长的带领下主持工作,每日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查看各岗位情况,处理上一班未尽事宜,召开本班班前会。检查本组队员的考勤情况,检查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要求,监督班组之间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明确责任。
二、负责所属辖区内各值勤点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制度,掌握重点部位,对进出园区重要部位的人员、物资及车辆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巡逻方案,安排队员对所属辖区内进行不间断的巡逻,及时调查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向队长汇报。
三、根据公司要求合理安排安保人员对办公区、宿舍区、厂区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每班指定专人对辖区周围进行巡查记录。
四、及时处理园区所辖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并将日常安全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五、协助队长了解园区内员工的基本情况,做好内部治安工作。
六、做好组员的团结工作,协助队长做好队员的培训工作。
七、对园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同时组织队员进行消防训练。
一、局机关及机关大院安全管理由局属服务中心负责,全面管理日常性安全事务,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贯彻落实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健全有关安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以防为主,杜绝事故,营造安全、有序的良好工作环境。
二、在节日前和必要时,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举办安全形势分析会,做好安全宣传,对倾向性不安全苗头及时组织整治,督促、协助基建房建科、车辆管理科、机关食堂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安全工作,对维修工、驾驶员、炊事员等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重点部位如财会室、档案室、车库等要落实专项措施。
三、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落实消防措施,定期保养电器设备,不得私自拉设电线。加强安全值班人员的管理,注重业务培训,规范值班记录,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经常组织安全检查、监督、评比、总结,提高防范力度。
四、局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安全制度,较大数目的`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存放过夜。非工作人员出入一律登记,物品进出凭出门单,各类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楼。
五、临时工作人员和维修施工雇佣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机关大院,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或当场查询处置,杜绝事故发生。
六、有效地开展“四五”普法教育,落实保密工作,努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依法守法观念。加强网络资料安全管理,防止泄密。
七、切实落实安全工作汇报制度,做到知情必报。做好安全工作资料管理,保证值班日记、检查记录、奖罚处置等资料规范完整,及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2、学校和幼儿园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为校车驾驶员。
3、学校和幼儿园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与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接送安全协议书》,并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学校(幼儿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校车驾驶员、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
4、校车公司要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随车照管员、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不在国道边、省道边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设置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
,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5、学校和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设立上下学站点的村镇,要将乘车地点和时间告知每位学生和家长,并实行路队长管理,保障学生按时乘车和路途安全。
6、学校和幼儿园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承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并与学校(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做到乘车学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续。
7、学校和幼儿园租用校车时,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把好车辆质量关和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信息等资料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8、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安装校车实时监控平台,配备gps监控网络和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专人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运行动态,记录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运行行为。
9、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强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校车公司要配合学校、幼儿园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乘车学生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学生乘车安全知识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除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员。学校和幼儿园配备的专用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更不得租给他人。学校和幼儿园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本学校、幼儿园的时间内必须将校车使用的专用证牌收回。
11、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季节性特点,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和预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学校和幼儿园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同时,利用短信平台、qq群、电话、网络等渠道做好信息共享和极端天气预警工作,健全职能部门、公司、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的协同配合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安全工作处置到位。
为确保学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负责检查各室门窗关锁情况,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1、每天下午放学时,值周教师要管好校门口,护送乘车学生上车。
3、下午放学,由各班主任负责让学生准时乘车。
4、严禁补差过晚,谁补差谁负责护送学生。
5、严格按学生骑自行车规定要求执行学生骑车,并得到家长的同意、签字。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擅自脱离课堂及不按要求进行教学。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存在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学校要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消毒。
3、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并做好记录。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4、严禁学生课间擅自出校园,上班时间学生外出必须有老师条子门卫才可放行。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活动方案,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学校校长室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灭鼠、自然实验等可能触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的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要随意让学生做开启电源等工作。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安全。
十、节假日值班保卫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学校作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台帐资料,确保安全工作有台帐。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实行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三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牢固。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纸、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四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五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六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七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八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九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一、目的
为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对安全标准化进行全面综合考核。
三、绩效考核内容
1.绩效考核所依据的标准:1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2危化品从业部门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
3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绩效考核监测和测量的对象:
1企业是否达成安全生产目标。
2企业是否按危化品从业部门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3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有严格的贯彻落实和执行。
4企业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绩效考核的周期:每半年一次,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进行。
4.绩效考核责任人:由企业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主管进行考核。
5.绩效考核方法:分主动性监视和被动性监视两种。主动性监视主要检查本企业安全活动的`符合性;被动性监视主要是调查、分析和记录安全管理的失败案例。
四、绩效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的结果首先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是否有效的依据;其次作为本企业安全委员会总体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直接与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资金挂钩,作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依据。
五、附件
《安全管理绩效考核表》aq-bzh39
一、目的:规范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职责: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工作程序
1、受限空间作业类别以及分级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单位的各种设备内部(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等)和生厂厂区存留的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通风不良的矿井也应视同受限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限空间作业分为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特级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三类。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紧急情况下为抢险救援人员需要进入受限空间时,可先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但是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补办手续。
A、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气体介质的受限空间,或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B、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停工检修后将物料全部送出装置外罐区的工艺装置,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2)运送到安全地点的盛装过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C、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或者因条件限制无法对设备内物料完全清理干净的受限空间。
2、办理受限空间作业手续的规定
理受限空间作业手续前,作业单位要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同时加盖公章,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审批。
一)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顺序为作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二)二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顺序为作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三)特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顺序为作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最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据《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
四)《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施工单位、监护作业单位各一份。
(五)受限空间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份《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只限一处作业,不得多处施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需在有效期内作业,过期应重新审批。
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并经本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二)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应根据生产介质的危害因素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或检测,1小时内完成采样分析工作。
三)根据分析报告,确定作业许可证级别。结合危害识别评估结果由有关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项目负责人、作业单位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四)作业单位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五)作业单位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人员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
六)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1)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2)设备容积较大时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
3)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4)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七)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八)受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必须进行工艺处理。
1)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
2)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3)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下(温度低于50℃,压力为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防止烫伤、中毒。
4)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图(表)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九)在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受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作业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受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十)在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十一)受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十二)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受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时还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四、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十原则
一)方案原则
凡是涉及到某处受限空间作业的,不论大小均需做出方案,方案做出前必须组织人员对此处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方案的简易程度视具体作业内容而定,且包含作业方案和安全预防及控制方案,方案要发到作业人员和监督人员手中且必须让其明确。
二)培训原则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监督监护人员进行日常的或作业前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必须包括危险源的识别、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及相关的作业原则等。受限空间作业的风险常见有中毒、窒息、着火、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砸伤或拆件损伤设备和盲目施救等,所以在对人员的培训上必须讲全讲细,且要求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作业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处置原则
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人员具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后,还应参加应急处置的模拟演练,以锻炼他们实际操作和灵活应变的能力。
四)安全作业证原则
在方案具备、人员到位、技术交底清楚、所有作业条件均满足时,由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后开具安全作业证,一旦作业,所有相应人员必须在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认可。
五)中止交接原则
因作业人员交换,或与其它工种操作对象衔接或配合而暂停后作业时,必须进行人员间的技术交底、重新过程检查、重新监测分析和再次签订安全作业证。
六)监督监护原则
本原则应贯穿始终,无论是作业时,还是前后检查处理时,均需要监督检查,监督监护必须到位且不得离开现场,监督监护时与作业人员保持一定距离,商定好联络信号或手势,并定时联络。
七)标志原则
在受限空间作业处、与该受限空间相连接的管道控制点、通道处、风道处或交叉作业处等,均应悬挂上明确的警示标志,同时控制阀门。警示标志旁应说明作业地点,尤其是作业点与控制点不在同一处更应特别注意,以免其它人员未见施工而乱动操作,从而引发事故。
八)防护原则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必须正确选择、检查和佩戴好劳保防护用品或报警仪器,不得错用和使用失效防护用品,在选择、检查和佩戴过程中要相互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作业。
九)检查处理原则
作业前要进行检查处理:检查与受限空间作业相连的工艺管道是否处于有效盲断、隔离和拆除;检查与受限空间作业的通道是否畅通;检查警示标志是否正确到位;检查应急设施、物品是否到位;作业后检查作业点是否达到作业技术要求;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存在遗漏的工具、杂物或拆卸物等。
十)实时监测分析原则
对受限空间作业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氧含量必须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如在作业过程中,受限空间里面条件会随时发生变化,必须定时监测,终止作业后必须重新监测分析,并将数据结果及时传达给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技术规范,判断、分析并处理现场有限空间作业程序。
五、受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
1、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和现场初步处理措施及时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会同现场临时救援小组摸清现场情况,迅速疏散闲杂人员,拉设警戒带,综合进行事态分析,最终采取合适的救援行动((1)检测;(2)强制通风;(3)佩戴防护器具;(4)发生火灾的及时扑灭,有触电危险的要切断电源)。
3、果断决策,快速行动,抢救伤亡人员和控制危险源,防止灾情扩大。抢救伤亡人员时,必须坚持“依然活着”的原则,深入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证避免造成新的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积极进行救援行动,以最快的速度将中毒和受伤人员撤离现场。
4、出现其它紧急情况,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环保部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受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制度或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进行公司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一、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行综合管理部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二、员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三、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到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四、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进入手续。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接待员人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临时接待。
五、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区域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六、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及时登记,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综合管理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七、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八、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公司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白天保安人员应负责整个公司附近安环部规定巡逻线路进行安全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办公楼周围、消防配电等重点部位加强巡查。
二、保安人员在厂区及周边进行巡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或者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保安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进行监督管理。
四、如有下列情况,保安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
(一)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现象等。
(二)擅自处理、搬移、损毁、盗窃、破坏公司财物及公共设施者。
(三)私自启动或关闭公司、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
(四)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领导或纪律检查人员的。
(五)外界人员聚众闹事、造访领导或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保安人员应有效阻止并立即向事务部报告。
(六)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遇抢劫、围攻、破坏、盗窃等严重危害厂区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向事务部经理或值班人员报告,并立即打110电话报警。事件后处理完毕应将事情经过详细纪录在保安交接班记录本上,严重事件应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保安人员的`工作守则
一、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询问,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四、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五、应熟记公司各处水、电、原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避免临急慌乱。
六、应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推卸责任,损害公司利益。
七、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第八条公司自聘安保人员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与保安公司、公安机关的联络对接机制,确保安保工作有效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承受度和风险应对策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中与公司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制度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基于事实的信息进行分析,就如何处理特定风险以及如何选择风险应对策略进行科学决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为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责任机构,具体职责:
(一)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识别;
(二)对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辨识评估出风险等级并将中、高风险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管理层,上报内容应包括:风险发生地、发生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三)执行审批后的风险应对预案,并及时反馈风险的应对、解决结果;
(四)对识别的风险进行监控,发生变化时重新评估,并根据新辨识评估的风险等级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年中、年度对风险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第四条公司企划部门为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评估方案;
(二)负责组建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三)负责审核风险清单、应对预案;
(四)拟定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公司管理层。
(五)负责建立经营环境监控体系,切实监控并记录内、外部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以修正风险识别与评估。
(六)负责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求各具体部门定期提供数据,进行指标分析;对于超过风险预警值的指标,应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风险评估
(一)负责建立流程识别和应对会计法规、准则、制度的变化,评估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二)负责建立沟通渠道和流程参与公司业务操作流程的变化,评估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公司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二)批准风险应对预案;
(三)研究、确定公司重大风险事项及应对预案;
(四)审定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报告,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报告,批准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风险评估的频率
第八条风险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评估的频率。
第九条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应考虑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一)企业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动;
(二)企业所使用的信息技术发生重大变动;
(三)关键人员变动;
(四)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发生重大变动;
(五)购并的发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等等涉及到复杂的会计处理要求的事项发生;
(六)其他。
第四章控制目标的’设定和传达
第十条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战略目标,设定相关的经营目标、财务报告目标、合规性目标与资产安全完整目标,并根据设定的目标合理确定企业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更新和修正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目标、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应向各部门清晰传达了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和风险管理目标(如通过工作准备会等),并进行目标分解。
第十三条公司企划部负责风险评估方案的制订,风险评估方案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风险评估工作由企划部组建风险评估小组负责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风险识别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方案的要求,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在进行风险识别时,可以采取座谈讨论、问卷调查、案例分析、咨询专业机构意见等方法识别相关的风险因素,特别应注意总结、吸取企业过去的经验教训和同行业的经验教训,加强对高危性、多发性风险因素的关注。
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本公司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风险信息的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战略风险方面,收集国内外企业战略风险失控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重点收集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经济运行情况、行业状况,国内外产业政策、项目工程市场需求与供给状况等与战略有关的信息;
2.财务风险方面,收集国内外企业财务风险失控导致危机的案例,重点收集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成本核算、资金结算等方面的信息;
3.市场风险方面,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市场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重点收集主要客户资信、竞争对手等方面的信息;
4.运营风险方面,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运营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重点收集与企业治理、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信息;
5.法律风险方面,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重点收集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2.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3.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4.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5.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6.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2.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4.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5.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6.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六章风险分析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因素,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确定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依据风险的重要性水平,运用专业判断,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对企业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排序,确定应当重点关注的重要风险。
第七章风险汇总及应对预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应当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风险成因、企业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应对策略。风险应对策略主要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担经营。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编制风险清单,并制订相应的应对预案,风险清单、应对预案须报公司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章风险评估报告及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负责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风险评估的范围;2、风险评估的方法;3、风险清单;4、风险应对预案;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实施,对风险应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反馈风险应对、解决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协同风险管理部门或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部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整改情况,形成检查记录。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减少安全风险的影响,以合理有效的管理行为获得最大安全保障。为做好本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机构及相应职责
成立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组长负责安全风险评估的全面领导工作。
副组长负责指导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搜集和编制以及施工中的动态风险管理工作。
组员负责制定计划和策略,确定风险评估对象及目标、风险等级标准和接受准则,提出风险识别和评价方法,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具体落实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积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组员有权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安全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风险评估与管理原则
1、隧道风险评估应主要对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财产损失、工程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等风险事件进行评估;
2、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工作内容,风险管理是风险评估的目的,均应随着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推进而动态地进行;
3、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目标为安全风险、环境风险、工期风险等;
4、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第三条风险评估
1、确定风险的来源并分类,建立适合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识别应提出风险指标和风险清单等结果。风险识别方法可采用核对表法、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和层次分析法等。
2、风险估计和评价应建立合理、通用、简洁和可操作的风险评价模型,并按下列基本程序进:
(1)对初始风险进行估计,分别确定各风险因素对目标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风险概率难以取得时,可采用风险频率代替;
(2)分析各风险因素对目标风险的影响程度;
(3)评价初始风险等级;
(4)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案和措施;
(5)对风险进行再评价,提出残留风险。
3、风险估计和评价方法可采用专家调查法、风险矩阵法、层次分析法、故障树法、模糊综合评估法、蒙特卡罗法、敏感性分析法等。
第四条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应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将铁路隧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在此基础上最大保障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工期、提高效益。
2、风险管理是动态的过程,应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工程的推进情况及时进行修正、登记及监测检查,定期反馈,随时与建设、监理单位沟通。
3、风险管理应首先针对工程特点、上阶段风险评估成果、接受准则等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4、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风险目标、原则和策略;
(2)规定相关报告的内容及格式;
(3)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范围、方法与评估标准;
(4)明确工程参与各方的`职责;
(5)组织开展各方自身与相互之间的风险管理及协调工作。
5、风险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风险接受准则,提出风险处理措施。风险处理基本措施包括风险接受、风险减轻、风险转移、风险规避。
(2)根据风险处理结果,提出风险对策表。风险对策表的内容应包括初始风险、设计或施工应对措施、残留风险等。
(3)对风险处理措施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当风险在接受范围内,隧道风险管理按预定计划执行至工程结束;当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对风险进行再处理,并重新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6、制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7、风险监测应符合下列规:
(1)制定风险监测计划,提出监测标准;
(2)跟踪风险管理计划的实施,采用有效的方法及工具,监测和应对风险;
(3)报告风险状态,发出风险预警信号,提出风险处理建议。
8、风险管理的目的应使建设、监理单位等各方了解风险现状,保证相关单位各方共同利益,合理的分担风险,避免重大损失。
9、在施工期间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风险事件,应划分预警分级。根据突发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可可控性等情况,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严重)和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3.1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2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3.3公司综合部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4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培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围
生产安全(包括特别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厂区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产安全
1)焊接人员进入工作操作前,必须佩带防护面罩、眼镜、手套;操作前检查电源及氧气瓶阀门;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
2)筛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须佩戴防尘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叉车司机须持证上岗,严禁在生产区行驶超过5km/h;严格按照叉车操作规程工作;
4)使用货物周转车的跟车人员,必须与车体保持0.5米的车距;
5)酸洗员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护围裙、口罩、手套;女员工长发隐于帽子内;使用工具归位正确、摆放整齐;
6)起料、溢流班组在攀登工作用梯时,严禁漫不经心东张西望,应手扶稳、脚踩正;平台操作员严禁工作期间倚靠、攀爬铁栏杆。
7)锅炉员工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8)使用空压机、水处理加力罐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9)具体岗位安全管理参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4.1.2用电安全:
1)严禁在车间内用生产用电充电动车电池;
2)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3)电工持证上岗,变、配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操作规程,未经配电室认可,一律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外)
5)若发现电路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机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劳驾驶;
2)上、班骑摩托车,、电动车的员工必须防护齐全、戴头盔;
3)员工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
4.1.4消防安全
1)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个人使用或破坏各种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等)
3)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据火种能明确使用相应的器材:油类及化学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电器类使用二氧化碳、卤化烷灭火器。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e)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g)“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h)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b)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c)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e)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罚。
g)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h)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i)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j)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k)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l)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m)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n)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p)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动火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b)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
c)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
d)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e)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f)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g)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h)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i)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j)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完毕,应将灭火工具放回存放处。
k)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l)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m)灌区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n)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o)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进入带搅拌机的罐内作业,须先断电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b)入罐作业前,必须脱开设备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阀门并加设盲板。
c)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设备检修前,须将内部物料彻底排放或清除,并视具体情况用水冲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热水煮洗或用药液洗涤,气体贮罐用气体置换后再用空气置换至无毒无味。
d)罐内要有足够照明。干燥时,使用36v低压灯,潮湿时,使用12v低压灯。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e)罐内要根据浓度架设安全架台,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业前,须严格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内部残物特性,严禁入内。
g)罐内作业期间,必须指派监护人,负责内外联系,落实应急措施。
h)罐内检修必须敞口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间歇作业为宜。
i)如须进行其它动火等作业,应同时办理手续,并落实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
内浮顶罐是立式圆筒形金属油罐的一种,由于其在降低油品损耗、减少火灾危险性以及满足环保要求等方面较其它形式油罐更具优势。内浮顶把介质即罐内储料和空气有效隔绝,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等级,内置浮盘是漂浮在油面上的金属质顶盖。
浮盘的结构特点:骨架设计成蛛网状,将整个浮盘分成若干个小单元,再将盖板固定在骨架上部。浮盘的浮力元件浮筒,采用无缝挤压成形,焊缝少密封好,可靠性强,安全性好。浮筒与结构采用分体式,方便调整浮力大小及浮力分布,使浮力分布均匀,使浮顶运行平稳。目前,在炼化企业大量使用内浮顶罐储装汽油及其它易挥发性油品。
内浮顶罐设计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20xx)规范,在使用前按照设计规范和设计参数进行严格验收和进水试验,达到要求时方可投入使用。在投用过程中应达到以下安全要求:
1、内浮顶在全行程上应能无阻碍地正常运行,在升降和静止状态应处于水平漂浮状态。
2、内浮顶周边缘板、浮顶支柱及浮顶上所有开口接管,应至少高出液面150mm。
3、内浮顶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互相电气连通,并通过罐壁与罐外部接地件相连,各部位导电性良好。
4、支柱、导向装置等穿过浮顶部位密封良好。
5、内浮顶上排液设施试用正常。
6、浮顶上装设的自动通气阀应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自动开启;当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自动关闭,并应密封良好。
7、内浮顶的浮力元件均满足气密性要求。
8、当内浮顶处于最低支撑高度时,浮顶及其以下附件不得相互碰撞;当浮顶处于最大设计液位高度时,支柱不应与固定顶相碰撞。
9、内浮顶罐高液位报警装置投用正常。
10、浮顶密封不得影响液面指示装置和溢流孔的正常作用。
1、内浮顶罐不得进入和储存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氢气压缩机凝液等)组分的油品。
2、正常使用时不得使用蒸汽、氮气向罐内扫线。必要时必须用水顶之后,用水量为管线容积的6倍以上,以不带油花为合格。顶线后允许用蒸汽、氮气扫线,但必须注意蒸汽、氮气不能进油罐。
3、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压缩风向罐内扫线。
4、内浮顶罐油品贮存温度、输入油品温度应控制≯38℃(汽油),其它油品严格按照工艺指标控制。
5、当内浮顶罐的液位低于进油管时,进油流速要控制≯1m/s;当内浮顶罐的液位高于进油管时,收油速度要控制≯4.5m/s。
6、拔头油、c5等轻组分应储存在压力容器中,不得单独进入内浮顶罐储存。
7、内浮顶罐油品在调入拔头油、c5等轻组分时要控制调和比例不能超过10%,调和油品的雷德蒸汽压(37.8℃)≯88kpa。
8、要对各生产装置的压缩机凝液、常减压三顶瓦斯凝液和火炬罐凝液进行定期分析,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的油品,要首先进行闪蒸减压排出c3、c4及溶解氢气后,方可进入内浮顶罐。
9、内浮顶罐收油前要了解油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温度、所走流程、管线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罐,避免温度高、组分轻的油品进罐。
10、内浮顶罐正常收、付油品时,最低液位应控制在内浮顶处于支撑高度时液位以上200mm;最高液位应控制在最大设计液位高度以下300mm。
11、内浮顶罐内收油管应设置扩散管。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本企业查验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销售凭证
(六)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六条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一、销售食品,应向购货者出示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向购货者的提供销售票据,对销售票据做详细记录
二,如实记录所销售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售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三、食品销售记录和销售票据应当真实,所有相关销售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每周对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归类、整理,最好汇总保存。
五、相关责任人对销售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六、每季度对销售记录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证留岗位。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汽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第十条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脾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食奇贮制度
1、食脾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脾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1、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特殊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食朴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朴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喷。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10℃条件下贮存2)冷冻贮存:0℃-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5、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