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身份证号码:11010519851012XXXX,联系电话:13800138XXX。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5号,身份证号码:11010819820506XXXX,联系电话:13900139XXX。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 5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 申请人自愿以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X号)提供全额担保,或者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现金担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或已经)向贵院提起诉讼。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 500,000 元,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25年3月15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当面协商等方式催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来生效裁判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在此期间隐匿、转移、变卖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恳请贵院经审查后,依法准许申请人的保全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签字或捺印)
日期:2026年3月30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