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9005101234,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00000000。 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科技园A座101,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10-88888888。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6,9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职务,双方口头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入职后,申请人严格遵守被申请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然而,被申请人自申请人入职之日起,即故意拖延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的人事部门催办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 2023年12月15日,由于被申请人长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克扣申请人部分绩效工资,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同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祈盼公正裁决,以昭信守。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 2024年1月15日
申请人:王五,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8508201234,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联系电话:13900000000。 被申请人: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大厦B座202,法定代表人:王六,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21-66666668。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15,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依法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为人民币20,000元。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突然向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岗位”为由,单方决定于当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在职期间,申请人所负责的销售团队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业绩指标,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工作能力不胜任的考核评估或培训调岗记录。被申请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纯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2023年第四季度旺季期间,因业务需要,申请人及团队成员经常周末加班及工作日晚间加班,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次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五 2024年1月10日
申请人:赵六,女,汉族,1995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9503151234,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栋,联系电话:13700000000。 被申请人:深圳XX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科技大厦C座15层,法定代表人:钱七,职务:CEO,联系电话:0755-88889999。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6,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经公开招聘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运营专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为人民币8,000元。合同履行期间,申请人勤勉尽责,从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自2023年11月份起,被申请人开始出现大面积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申请人多次与公司财务及行政负责人沟通,均被告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请耐心等待”。截至2023年12月底,被申请人已累计拖欠申请人两个月工资共计16,000元。由于长期拖欠工资导致申请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以被申请人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被申请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不仅未支付拖欠工资,反而于2024年1月5日以“旷工”为由对申请人作出了开除处理的违纪处分解除决定。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权,更恶意规避经济补偿责任。为维护法律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六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