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是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基石。其旨在规范驻村工作队管理,明确职责任务,激发工作活力,提升帮扶实效。建立健全此制度,对于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驻村队伍至关重要,能够有效推动各项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本文将提供几篇不同侧重的《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篇一:《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村工作队的管理,确保驻村帮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驻村帮扶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选派单位选派到村(社区)开展帮扶工作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以下统称“驻村工作队员”)。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管理坚持“分级负责、以块为主、单位共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县(市、区)委组织部牵头抓总,乡镇(街道)党(工)委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共同管理,村(社区)“两委”支持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是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驻村帮扶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
(二)负责全县(市、区)驻村工作队员的统筹选派、调整和召回。
(三)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做好驻村工作队员的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考核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驻村工作队员的岗前培训、任中培训和履职能力提升培训。
(五)总结推广驻村帮扶工作经验,宣传先进典型。
(六)协调解决驻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是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内驻村工作队员的日常考勤、请销假审批和工作纪律监督。
(二)指导驻村工作队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为驻村工作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五)组织对驻村工作队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六)关心驻村工作队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派出单位是驻村工作队员的坚强后盾,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参加驻村工作。
(二)保证驻村工作队员在驻村期间的工资福利、职级待遇不变,按规定享受驻村工作补贴。
(三)定期了解驻村工作队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积极为派驻村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协助解决发展难题。
(五)配合做好驻村工作队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
(六)在干部提拔使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表现优秀的驻村工作队员。
第八条 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助解决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
(二_ 协助驻村工作队熟悉村情民情,组织召开群众会议,开展入户走访。
(三)配合驻村工作队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共同推动村级发展。
(四)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派出单位反馈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情况和队员表现。
第三章 人员选派与轮换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员的选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农村工作,甘于奉献,勇于担当。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作风扎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基础好。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农村工作环境和要求。
(六)中共党员,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则上应为科级及以下干部或相应职级人员。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选派程序:
(一)摸底推荐:各单位根据上级分配名额和选派条件,结合干部队伍实际,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酝酿。
(二)组织考察: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其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和适应驻村工作的综合素质。
(三)资格审查: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四)研究确定: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资格审查和考察情况,提出拟选派人员名单,报请县(市、区)委审定。
(五)任前公示:对拟选派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岗前培训: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
(七)报到上任:培训合格后,按规定时间到岗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到三年。任期内一般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或队员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派出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员任期届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乡镇(街道)党(工)委、派出单位进行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期轮换返回原单位工作。表现优秀的,可按有关规定提拔使用或晋升职级。
第四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驻村工作队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强村党组织:协助村党组织加强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升村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指导村“两委”换届工作,推动优秀人才进入村干部队伍。
(二)推进强村富民:深入调研,摸清村情,协助制定和实施村级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培育富民产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三)提升治理水平:协助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四)为民办事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诉求。宣传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协助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
(五)落实重点工作: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层党建、疫情防控、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等各项重点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驻村工作队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天四夜”驻村工作制度(或当地规定的驻村时间要求),确保足够时间在村工作。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驻村工作队员因病、因事确需离开派驻村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紧急情况可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驻村工作队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民情日记,建立帮扶项目、资金使用、群众诉求等台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数字准。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月要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每季度向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书面汇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坚持学习制度。驻村工作队员要带头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准擅离职守、脱岗空岗;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干预村级事务正常运行,不包办代替村“两委”工作。
第二十条 驻村工作队员要注意工作方法,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村干部和群众搞好团结,自觉维护驻村干部良好形象。
第六章 激励保障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政治上激励:
(一)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驻村工作队员,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优先评先评优。
(二)驻村工作经历和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按规定破格提拔或晋升。
第二十二条 工作上支持:
(一)派出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在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派驻村大力支持。
(二)县(市、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村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生活上保障:
(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为驻村工作队员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食宿条件。
(二)按规定为驻村工作队员落实驻村工作补贴、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并办理任职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定期组织驻村工作队员进行健康体检。
(四)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关心驻村工作队员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在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和群众满意度。
(二)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季度点评、半年小结、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查看、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驻村工作队员的履职情况。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驻村工作队员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职级晋升、绩效奖励、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按程序召回,并视情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无故脱岗,或长期不在岗,严重影响工作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造成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业绩或有关情况的。
(五)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收受财物,侵占集体或群众利益的。
(六)违反群众纪律,作风粗暴,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引发矛盾纠纷的。
(七)不遵守驻地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党纪国法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驻村工作队员管理不力、履责不到位,导致所辖区域内驻村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街道)党(工)委、派出单位,以及支持配合不力的村(社区)“两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派出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侧重绩效导向与激励约束)
引言
为深化驻村帮扶工作成效,激发驻村工作队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造一支能打胜仗、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先锋队,特制定本绩效导向型管理制度。本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目标、强化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确保驻村工作出实绩、见实效。
第一部分:目标责任与承诺管理
第一条 目标设定原则
驻村工作队的目标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条 目标责任书签订
第三条 个人岗位承诺
驻村工作队每位队员需根据团队总体目标和个人分工,向队长(第一书记)及所在村党组织提交《个人岗位承诺书》,明确个人在任期内(或年度内)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预期成效。
第二部分:过程跟踪与督导反馈
第四条 工作计划与报备
第五条 定期汇报与调度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
推广使用驻村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工作日志、考勤打卡、任务上报、进度跟踪、信息共享的线上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三部分:绩效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核原则
第八条 考核周期与方式
第九条 考核等次与比例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15%-20%,“良好”等次比例一般控制在30%-40%。
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部分:保障支持与纪律监督
第十一条 工作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县级组织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驻村工作队履职尽责和遵规守纪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五部分: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各派出单位和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三:《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侧重能力建设与人文关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群众信赖的驻村工作队伍,确保驻村帮扶工作取得实效并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强调对驻村工作队员(以下简称“队员”)的全面培养、能力提升和人文关怀,旨在激发其内生动力,使其更好地服务基层、贡献才智。
第二条 本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将队员的成长发展与驻村工作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通过系统化的培养和精细化的关怀,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二章 赋能培养体系
第三条 岗前“第一课”——精准赋能
第四条 任中“加油站”——持续提升
第五条 技能“工具箱”——实战演练
第三章 人文关怀机制
第六条 身心健康关爱
第七条 工作生活保障
第八条 团队文化建设
第九条 激励与成长关怀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日常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以能力和实绩为导向的考核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责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驻村工作队员的能力建设和人文关怀工作。县级组织部门负总责,乡镇(街道)党(工)委负直接责任,派出单位负协同责任,共同为队员的成长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三条 经费支持:各级财政应保障驻村工作队员培训、体检、保险、慰问以及团队建设等相关经费,确保各项关怀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监督与反馈:建立健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听取队员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
(以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为核心的闭环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驻村帮扶工作精准化、实效化、规范化,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特制定本“三清单”闭环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通过系统梳理问题、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形成“发现问题—分析研判—制定方案—落实整改—评估销号”的工作闭环,提升驻村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的执行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选派到村(社区)的驻村工作队员,要求全体队员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三清单”工作法。
第二章 “三清单”的建立与管理
第三条 问题清单的形成与动态更新
第四条 责任清单的制定与压实
第五条 任务清单的细化与执行
第三章 “三清单”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定期调度与研判机制
第七条 督查督办与反馈机制
第八条 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组织保障: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三清单”闭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其作为提升驻村工作效能的重要抓手。派出单位应积极支持工作队员运用“三清单”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 能力保障:加强对工作队员“三清单”工作方法的培训,提升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先进做法。
第十一条 信息化支撑: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或利用现有信息化平台,实现“三清单”的线上填报、流转、督办、销号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驻村工作队应结合派驻村实际,细化“三清单”的具体内容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