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的重要基石。建立健全此制度,对于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明确公开范围、程序与责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深远意义。本文旨在提供若干《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范文,以期为相关单位制定或完善自身制度提供参考。

篇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综合规范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依法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设在单位办公室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更新、归档以及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等。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本单位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计划: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及其执行情况。
(三)行政许可与审批事项: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
(四)财政预算决算与“三公”经费: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包括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等);“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决算情况。
(五)重大项目与资金使用:本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要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采购与招标信息: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
(七)人事管理与任免:本单位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本单位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人事任免信息(按管理权限)。
(八)工作动态与公告通知: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发布的各类通知、公告、公示等。
(九)应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监督检查与投诉渠道:本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事项、依据、内容、结果;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方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
(十一)服务指南:本单位各项对外服务的办事指南,包括服务项目、办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如有)、责任部门、联系方式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本单位内部管理信息,包括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工作流程、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或者行政效率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单位将根据信息的形成或变更情况,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
(一)本单位官方网站或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本单位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信息公开服务窗口或查阅点。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申请的受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有效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
(三)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限、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不履职、不当履职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信息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在提供信息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流程指引型)
引言
为确保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依法获取信息的权利,特制定本流程指引型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清晰界定信息公开的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及操作规范,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第一部分:信息公开工作体系构建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信息操作流程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信息操作流程
第四部分: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五部分:附则
篇三:《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权益保障与救济导向型)
第一章 总则: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权利人”)依法获取本单位信息的权利,提升本单位治理的透明度与民主参与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核心宗旨在于确立并维护信息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以服务信息权利人为中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
第三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或为公共利益需要者除外)等特定情形外,凡本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均应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公开。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申诉与复议协调机制,为信息权利人因信息公开产生的争议提供内部解决渠道,并指引其依法寻求外部救济途径。
第二章 信息权利人的权利内容
第五条 知情权保障:
(一)信息权利人有权知晓本单位的组织架构、法定职责、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信息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行政许可事项、重大项目进展、公共服务指南等信息。
(三)信息权利人有权就自身关切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未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权保障:
(一)信息权利人有权以书面(含数据电文)、口头(由受理人员代填)等便捷方式向本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二)本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门槛或附加条件,限制或变相剥夺信息权利人的申请权。
(三)申请人有权要求本单位对申请内容不明确之处进行释明,并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进行补正。
第七条 及时获取信息的权利:
(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法定期限内(通常为20个工作日)及时发布,确保信息的新鲜度与有效性。
(二)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20个工作日,可延长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和提供。
(三)申请人有权知晓其申请的处理状态和预计答复时间。
第八条 获取信息形式选择权与便利性保障:
(一)信息权利人有权要求以其选定的合理形式(如查阅、复制、邮寄、电子邮件等)获取信息,本单位应尽可能满足,除非该形式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导致成本过高。
(二)本单位应提供清晰、易懂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方便信息权利人查找所需信息。
(三)对阅读或理解有困难的申请人(如老年人、残疾人),本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辅助和便利。
第九条 异议权与更正权:
(一)信息权利人认为本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已过时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本单位予以核实、更正或补充。
(二)本单位收到异议后,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条 隐私与商业秘密保护下的公开权平衡:
(一)信息权利人在申请获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时,本单位应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无其他法定公开理由的,不予公开。
(二)若信息权利人能证明所申请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密切相关,且公开不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本单位可依法审慎决定公开。
第三章 本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义务:
(一)全面梳理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编制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公共查阅点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及时、准确地发布主动公开信息。
(三)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义务:
(一)设立便捷的申请受理渠道,明确告知申请方式、流程和联系方式。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三)对于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或非本单位信息的申请,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区分处理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申请信息,最大限度提供可公开部分。
(五)建立依申请公开台账,规范管理申请的受理、转办、审核、答复、送达全过程。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与风险评估责任:
(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
(二)审慎评估信息公开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和风险,对敏感信息公开需经特别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咨询服务与指导责任:
(一)为信息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公开咨询服务,解答疑问,指导其正确行使权利。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接受监督的责任:
(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信息权利人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章 权利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 内部申诉:
(一)信息权利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首先向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部门(如监察室或指定的上级内设机构)提出申诉。
(二)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规定工作日内(如15个工作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
(一)信息权利人对本单位作出的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予公开决定、部分公开决定、超期未答复等)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单位应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
(一)信息权利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信息权利人也可以在知道本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单位应积极应诉,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第十九条 举报与控告:
信息权利人认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举报、控告。
第五章 制度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单位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严格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保障信息权利人权益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侵害信息权利人合法权益,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推诿、拖延、隐瞒、欺骗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将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以持续提升信息公开服务水平和权利保障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